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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8月22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2866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獎勵機制為增進學生國際視野及鼓勵學校踴躍接待國外學校或國外來訪單位,進行國際教育交流課程及活動,予以提供學校相關接待經費補助。 |
| 三、 | 接待經費申請條件如下: |
| (一) | 申請資格: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交流聯盟委託(指定/媒合)協助接待之學校。 |
| (二) | 申請條件:交流日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前接待之學校。 |
| (三) | 每校每案新臺幣3萬元為原則,得視需求經審查後調整。 |
| 四、 | 本經費為專款專用,檢附經費申請流程及補助計畫申請表。 |


